GB/T 12000-2003 塑料暴露于湿热、水喷雾和盐雾中影响的测定 检测标准

2019-10-10  浏览:876

1.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暴露于湿热、水喷雾和盐雾的条件,以及给定暴露周期后-些重要性能变化的评价方法。

1.2 本标准适用于塑料标准试样、制品或部件。

1.3 本标准分别规定了以下测定方法:

a) 质量变化;

b) 尺寸和外观变化;

c) 物理性能变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71 色漆和清漆 耐中性盐雾试验性能的测定(GB/T 1771-1991,eqv ISO 7253:1984)

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GB/T 2423.3-1993,eqv IEC 68-2-3-84)

GB/T 2423.4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GB/T 2423.4-1993,eqv IEC 68-2-30-80)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GB/T 2423.17-1993,eqv IEC 68-2-11-81)

GB/T 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GB/T 2918-1998,idt ISO 291:1997)

3.原理

在暴露前和在规定环境条件下暴露一定时间后,测定试样一项或几项性能,并观察外观变化。如有需要,可在暴露后进行干燥处理或重新进行状态调节处理,以获得同原始试样相同的、与大气湿度平衡的状态,再进行性能的测定。

4.试验环境和设备

4.1 环境条件和设备

4.1.1 湿热

试验条件最好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见4.1.1.1和4.1.1.2,也可按有关标准或经有关方面协商规定不同的温度和(或)湿度条件。

4.1.1.1 稳态试验

在GB/T 2423.3中规定了合适的试验方法,试验条件如下:

温度:(40±2)℃;

相对湿度:(93±3)%。

4.1.1.2 循环试验

如有需要循环试验,可采用GB/T 2423.4中规定的条件,按以下的其中一种方法进行:

a) (25±3)℃×12h→(40±2)℃×12h

b) (25±3)℃×12h→(55±2)℃×12h

在上述较高温度下相对湿度维持在(93±3)%在循环内其余时间不低于95%。

注:除温度/湿度组合周期外,增加若干零下温度周期的情况,可以查阅GB/T 2423.34。

4.1 水喷雾

本暴露条件与湿热稳态暴露条件(见4.1.1)的主要差别是持续存在小水滴状的液相。本暴露试验适用设备与用于盐雾暴露(见4.1.3)的设备相同。

用pH值在6~7的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代替盐溶液,试验温度:(40士2)℃,其他条件与盐雾暴露试验(见4.1.3)相同。

4.1.3 盐雾

试验适用设备见GB/T 1771。

试验温度:(35±2)℃;

氯化钠溶液浓度:(50±5)g/L;

氯化钠溶液pH值:6.5~7.2。

通过把氯化钠(分析纯)溶解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中制得。

最少经过24h后,在8000mm2的水平收集面积上收集到“盐雾”量为1mL/h~2mL/h。

以上这些条件也符合GB/T 2423.17的规定。

4.2 试验时间

试验持续时间应按有关标准所规定或由有关方面根据用途商定。

建议由下列标准数值中选择时间:

24、48、96、144、168h;

长周期:

1、2、4、8、16、26、52、78周。

4.3 试样

见5.2、6.2和7.2。

4.4 状态调节

除非有关方面另有协议,试验前应按GB/T2918将试样置于温度(23±2)℃、相对湿度(50±5)%和气压86kPa~106kPa的环境中,状态调节时间至少88h。

注:对于某些材料,已知其很快或者很慢达到温度和湿度(尤其是湿度的)平衡状态,可按其特定要求规定较短或较长的状态调节时间(见附录A)。

4.5 暴露后的处理

已暴露试样应:

a) 在暴露后直接试验;

b) 在暴露后进行干燥或重新状态调节后再试验。

当需要了解在材料暴露终止后含吸收水分时的状态,应采用a)步骤。当需要测定仅由于暴露导致材料性能产生的变化,应采用b)步骤。重新状态调节应尽可能使试样回复到暴露前的大气湿度平衡状态(见4.4)。

4.5.1 暴露后直接试验

将暴露后的试样(如需要,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冲洗后擦干)放人(23±2)℃密闭容器中,一般4h即可。

4.5.2 暴露后经干燥或量新状态调节后的试验

试样冲洗擦干后,应按附录A.3.1或A.3.2中规定的程序将其干燥或重新调节达到和暴露前(见4.4)相同的大气湿度平衡。除非在有关产品标准中另有规定或有关方面另有商定,试样应在(50±2)℃烘箱中干燥24h并在干燥器中冷却(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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